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以及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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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2017豫人社6号文件《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2017豫人社6号文件《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有效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鼓励公务员善于担当、敢于负责,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尽职尽责、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对领导成员的平时考核,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机关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扩展资料:

考核内容和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参考资料来源: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页-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 -公务员考核规定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县、乡(镇)三级(以下简称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关的职责第四条 成都市人事局是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负责本区(市)县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区(市)县政府部门应协同同级人事部门做好国家义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人事局管理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录用审批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考录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六)负责组织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本市单位录用国家义务员的考试及审批工作;

(七)负责完成省政府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第六条 市、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可受其人事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信息发布第七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所需职位和空缺状况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第八条 市政府部门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应先向市人事局申报;区(市)县政府及其所管辖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应由各区(市)县人事部门汇总后按期统一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应在进行综合、审核、论证、平衡后制定并下达全市的录用计划。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人事部门可按照批准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实施方案。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名称及其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第十条 根据录用计划制定发布招考的信息(或简章,下同)。市级各部门考录国家公务员的信息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发布;各区(市)县考录国家公务员的信息由各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既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招考。第十二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市)县、乡(镇)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除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待业等人员外,报考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

(七)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回避原则;

(八)具有录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实行考试前初审和考试合格后复审的两审制。

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在报名时了解报考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事局发给准考证。

资格审查的复审工作应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对复审合格的才能进行体检和全面考核。第五章 考试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合格的才能参加面试,面试的办法由市人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做出具体规定。笔试的内容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评卷,统一时间考试;专业科目和面试可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其委托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为大专、高中(中专)两个等次进行。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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