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意见回复范文以及专利审查意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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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意见如何回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一、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意见
1、具体分析、仔细比较
有些审查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排除以下情况:审查时间很紧,审查人粗略地给出了基本的拒绝意见,并请申请人详细解释,这一点将在重新审判时明确外国审查意见也有类似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今天的知识正在膨胀,分类越来越详细。审评员可能对这一领域的具体情况了解不够,并且可能会提出具体或抽象的模糊的评估意见。如果这种情况被证明是错误的,则必须仔细比较,并为申请者的最大利益作出努力。
2.了解技术方案中的重大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带来的意外技术影响。
(1)对于有价值的评价意见,由于代理人的知识和经验有限,许多情况初看起来是相同的,很难区分实质性差异。接下来,我们应该积极配合发明者,让他了解相关规则,建立信任,激励和鼓励发明者提供技术支持,使代理商能够利用熟悉法律法规和答辩技能制造大量辞藻。
(2)由于技术的明显相似性,严格分析了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根本区别,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批准的关键。
(3)为了与现有技术明显不同,必要时应作出适当修改,以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4)在情况说明中,应尽可能披露技术资料,以便为审查和修改指控提供实质性资助和作出反应。
(5)循序渐进,根据理由论证。最初,在起草申诉时,这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但在审查案情时,必须维护所有权利。
如何回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摘 要:二、针对审查结论撰写意见陈述书。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接到审查员发出的关于专利申请案的实质审查通知书之后,首先应当仔细阅读和分析实质审查通知书,理解审查员对于专利申请案的总体结论性意见。意见陈述书一定要针对审查员在其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专利申请案所做的审查结论,尤其是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评判性结论进行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