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已婚写未婚违法吗以及入职要未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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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婚了在简历中写未婚违法吗
只要没写在合同中,就不违法
而且如果你被聘用上简历他们就扔了
但是如果他们调查出来你撒谎了,就会觉得你不诚信而不聘用你了
建议你在简历上忽略婚姻状况这一项
入职已婚写未婚有人去核实吗
入职已婚写未婚不违法。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这种情形规定为违法。
在审判实践中,只有在员工提供的虚假个人信息严重影响到公司对其能力的判断,并且在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学历造假、隐瞒曾受过刑事处罚、隐瞒曾与原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情形。而未如实告知婚姻情况,不足以作为公司开除员工的理由,也无法得到劳仲委或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入职未婚填了已婚什么后果
入职未婚填了已婚是填写了虚假信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平等自愿,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企业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入职隐瞒已婚未育合法吗?
一、入职隐瞒已婚未育合法吗? 根据法律规定,入职隐瞒已婚未育显然是不合法的,可能构成 欺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该条文中所说的欺诈方,包括用人单位的欺诈,也包括劳动者的欺诈。 二、 签订劳动合同 时的诚实信用原则与隐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 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何谓“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理解为与拟任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并不会对劳动者的职位胜任情况产生影响,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事实上,企业之所以询问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乃是基于避免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特殊待遇的考虑,从 女职工 权益保护以及企业的社会义务承担等方面来说,除此之外的目的均是应予否定的。 员工在申请职位时经常要隐藏部分个人隐私,需要注意的员工在用人单位签订 劳务合同 时,应当确定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中有隐瞒或者欺诈行为,如果构成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为了维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有权终止和解除劳务合同的,具体的情况应当双方协商和调解为准。
护士入职未婚为什么要写已婚
可能是故意这么写的,因为写已婚和写未婚没多大区别。
入职已婚写未婚不违法。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这种情形规定为违法。
护士:受过中等护理专业教育,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一般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一定卫生预防工作能力的中级卫生人员。主要在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机构内担任各种护理工作,配合医师执行治疗并进行护理,或负责地段内的一般医疗处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入职已婚写未婚违法吗
入职已婚写未婚不违法。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这种情形规定为违法。在审判实践中,只有在员工提供的虚假个人信息严重影响到公司对其能力的判断,并且在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学历造假、隐瞒曾受过刑事处罚、隐瞒曾与原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