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以及录音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能作为证据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2-22 13:46:39201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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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录音可作为证据么

不能的,最高人民法院有个文件就是说这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其中的内容是这样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案情简介]2000年3月,某企业发展金融托管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与某县花农钟某签订合同,收购钟某的花卉基地,合同约定:收购标的为24万元,分期分批付款。4月份,当钟某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张某开口索要所谓的“回扣”费叁万元,钟某一开始不愿意,后与张某讨价还价,商量决定给张某两万元。当公安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张某拒不承认收受两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时,钟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盘录音带。该录音是其在与张某打电话过程中私自录制的,其中张某默认了向钟某索要两万元“回扣”的犯罪事实,同时,还有证人证言可与录音相互印证。

[分析]对于钟某提供的录音可否作为证据使用,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才具有法律效力,视听资料也不例外。未经法律特别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机关允许或对方同意,私自进行录音,均属未经法定程序取得,而不能充当证据使用,即使该录音内容所反映的是事实,同样不具有法律证明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私自录音虽然未经司法机关允许或者对方同意,但这种取证的方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取得的录音不能认为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本案中,钟某提供的录音所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应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钟某提供的录音,虽然违反证据的合法性,但它可以有条件的成为案件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包括视听资料。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看出,对未经司法机关允许或者对方同意而私自录音所得的证据,法律并没有加以排斥,只是要求在对待这类证据上,应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辨别其真伪。综观此案,钟某提供的录音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同时还有证人证言与之相互印证。据此,可以认定该录音是一种可采信的证明材料,作为据以定案的证据之一。

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公开的场合录音且不涉及隐私,即使没有事先通知或者说明,也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隐私场所偷录,而且谈话的内容涉及隐私等当事人明显不愿意被外人知道内容,其证据才可能会被认定非法而不被法庭采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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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以及录音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能作为证据

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这种证据能否被认同?

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私自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另根据第七十条第(三)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取得手段合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录音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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