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以及主证据和补强证据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3-25 07:49:37190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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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补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因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补强证据是为了证明一件案件中主要证据的真实性而存在的,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都需要补强证据来进行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补强证据是伪造的,能否决定主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不能因此认定主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因为补强证据不真实,只能认定主证据未得到补强。

补强证据以及主证据和补强证据

什么叫补强证据规则?这个规则适用在哪些方面上?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适用方面:

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具体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

1、口供的补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口供只在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挥证明作用。

2、其他证据的补强。

(1)对伪证的证明;

(2)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

(3)儿童提供的未经宣誓的证言;

(4)共犯的证言。(共同犯罪中,根据某一共犯的证言对另一共犯定罪时,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相关案情】

幸福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案发现场破坏严重,没有留下有价值证据。后经查,霍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某指认霍某犯罪经过,有立功表现。

【问题】

1、赵某被长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随后,霍某,判处9年有期徒刑,赵某也承认是霍某唆使自己杀死被害人并将保险柜里的50万元现金拿走,但霍某拒不承认杀人行为。最终,判决霍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长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建议提起公诉。

案件经长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赵某有重大嫌疑.本案被害人儿子小海的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定结果】

本案被害人儿子小海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本案赵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是证据之一。

补强的证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

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因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补强证据是为了证明一件案件中主要证据的真实性而存在的,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都需要补强证据来进行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时间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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