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立案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以及报警后受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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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报案立案后对自己有影响吗
立案并不代表着犯罪,对个人不会有影响。如果经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说明本人涉嫌刑事犯罪,证据确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被判刑以后才算犯罪,会留下案底。报警不会对自己有影响。报警人的信息等会保留在案件档案中,但不会公布。除非有诬告、陷害、报假警等行为,会被追究相应责任,其余情况下报警不会对自己有影响。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对审查结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有刑事案底有什么影响
1、首先就会影响自己的就业机会,就业面严重缩小。
2、除此以外,很多大型公司招录员工也会着重审查是否有案底。
3、还有会在升学方面的影响,目前没有具体的数据。
4、另外,在婚配过程中也会有影响。 二、立案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1、犯罪事实成立,也就是说根据报案人递交的已有材料已经可以说明案件确实属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
2、案件需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有一些行为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可能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也是不予立案的。
3、属于管辖范围,各个机关都要各施其职,不是说警察就是万能的,什么事情都有权去解决。比如说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确是违反《劳动法》规定,但这件事情是不归公安机关管理的,因此自然是没办法立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报警立案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非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就业时无需向用人单位说明犯罪经历。现实中也有派出所为封存“案底”的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例子。
判缓刑对子女可能会有影响。被判缓刑也是一种刑罚,会留有案底。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违法记录、还是犯罪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扩展资料:
关于禁毒的决定是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同时公布施行,共16条。
本决定还规定了如下的案刑情节:
1.利用、教竣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 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4.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又犯本决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5.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后对受害人有什么影响
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影响。
1.报案后,立案侦查。警方发现有犯罪的重大嫌疑时,应当立案侦查。
2.立案侦查后,又撤案了。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