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单独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以及不动产证上面写的单独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108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知识就是力量的今天,众乐多普法小编有幸给你分享房产证上单独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不动产证上面写的单独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快和小编一起翱翔在知识的海洋里面吧!
本文目录一览:
房产证上写单独所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房产证上写单独所有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双方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来约定所得财产是否是归个人或者共同所有的。如果是在婚前个人全款进行购买的话,可以视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共同进行购买的,就属于共同财产。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购房单独所有属于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房产证单独所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证单独所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不动产证上写单独所有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形如下: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不动产证上写单独所有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是在结婚之前购买、且支付了房屋的全款,那么在房产证上只有房屋购买人名字的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购买,房款由男女双方共同支付,此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除非夫妻间另外有约定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法院会均等分割,但若一方生活困难等情况,法院可以会照顾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房产证单独所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证单独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登记“单独所有”是一种权利表征,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需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二是需要有书面的约定,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成一方的房产,归夫妻共有,这是房产能否作为夫要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拓展资料
司法实务中,对房产登记“单独所有”与实质为共有的常见情形及处理
一是“隐形共有”。房产证登记”单独所有”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等因素及房产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程序,夫妻共有房产往往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严格上说,此种情况属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与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对此等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为是妻共有。
二是申请人隐瞒事实,故意登记为单独所有,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对申请人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并不对婚姻关系及财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有的申请人出于某些因素,故意将共有财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而房屋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无法保证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三是申请人为图省事简单化处理,将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共同共有的,需要提供共有的证明材料;按份共有的,需要提供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单独所有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为单独所有。相比较而言,单独所有登记较为简便,有的申请人为图省事方便,省略提供共同共有的证明材料或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直接填写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对于后两种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房产的真实所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按夫要共同财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