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以及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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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一、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1、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相关的诉讼法条,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能够顺利完成,不受阻扰而做出的拘留,治安拘留主要是依据行政法相关法条,是为了维持社会治安的秩序,起到教育的作用,而做出的拘留;
(2)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所针对的对象是有刑法相关犯罪的嫌疑人,或是有特大犯罪的嫌疑人,而治安拘留针对的对象则是一般的违法的人,并没有违反刑法相关罪行的违法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行政拘留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拘留的特点如下: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体根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治安拘留又被称为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予以一定期限拘禁的行政处罚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当场被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或者有着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自杀。需要注意的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处罚,只是一种强制的措施。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方法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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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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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刑事拘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体根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治安拘留又被称为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予以一定期限拘禁的行政处罚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当场被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或者有着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自杀。需要注意的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处罚,只是一种强制的措施。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方法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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