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发错工资谁承担以及财务发错工资谁承担 没有工资条的情况下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9-08 10:08:27983阅读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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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算错账给一员工多发了工资,员工已离职钱要不回来了,这个责任应该谁承担?

财务给公司员工发多了工资,员工早已离职,通常是到账错误发生的人员承担责任,如果金额巨大,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进行追讨。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3 年,劳动合同进入“无纸化”时代,延续30多年的纸质劳动合同将逐步进入电子化新时代。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财务错发岗位工资,行政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行政是编制工资表的人,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工资表是由财务编制,并由其审核的话,行政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财务错发的的工资是由表示行政编制财务审核的,那行政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岗位工资是固定的,每个月的金额都一样,会错发一般只能发生在编制环节。因为公司方案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岗位薪资的工资也是由行政部门根据工资方案来编制的,所以这个环节发生错误,大部分原因都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行政当然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财务一般是对工资表进行审核,但是岗位工资因为是固定的,所以如果发生错误属于相当低级的错误,财务每天的日常工作非常多,对于这种基础问题一般会忽略,所以可能会漏审,当然财务漏审也是有责任的,所以财务和行政需要共同承担错发的责任。

但其实这个问题的责任并不是很大,因为除非是遇到员工离职的情况,不然大部分员工下一个月依然是要领取工资的,如果发生了错发的情况,可以跟员工沟通,在下一个月的工资里进行补发或扣发。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财务和行政不应该互相推诿,应该共同承担一起把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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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错工资可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1、协商解决,攻心为上。

该员工推三阻四不愿意归还错发的工资,基本上都是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钱是公司自己打进来的,过错又不在自己,在贪婪心理的驱使下才会找各种理由拖延归还,以按走司法途径的思路与该员工协商,言辞一定要强势且上纲上线,说明这笔错发工资是你的“不当得利”,公司限期让你返还,如在规定期限内收不到你返还的错发工资,将走司法途经追回公司损失。

2、看公司制度是否完善,如果有关于这方面的奖惩制度按制度执行,财务可以做相应的处罚 但责任人的保罚金额不能超过该人工资的三分之一,最低限不能少了最低生活标准,另如果有证据标明是错发,不返则可以从以后工资中扣。

3、证据充分,可走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财务发错工资谁承担

可以把实际情况给老板说一下,如果还不解决问题的话就去劳动监察答对投诉,同时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一般情况下,由财务工作人员对内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财务犯错误发两次工资怎么办?是需要自己承担吗?

多领工资的职工获取的第二份工资没有法律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多领工资的职工退还。财务工作人员无需承担垫付责任,但是最好还是在工作中尽职尽责。

财务发错工资由谁承担责任

财务发错工资的,应当由财务承担责任,但是劳动者应当将多发的工资返还。因为此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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