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和附加刑以及主刑和附加刑的关系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3-12-26 13:13:40529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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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

主刑和附加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中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属于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主刑和附加刑以及主刑和附加刑的关系

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是什么

主刑和附加刑如下: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在主刑的执行当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应是“徒刑”的执行,“徒刑”的执行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死刑的执行是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严厉因此也应当最为慎重的一种执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主刑和附加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中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属于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附加刑针对客观权利,主刑针对主观人身,附加刑具有客观不确定和多变性,可以单独和联合使用,主刑只可以单独使用。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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