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2条规定以及刑法282条规定的内容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3-25 14:41:361.55 K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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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一、 刑诉法 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诉法特别程序有 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 诉讼 程序、当事人和解的 公诉 案件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 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二、具体内容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 逮捕 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 ,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 刑罚 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 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 证人 ,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267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268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 监护人 ,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269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70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 第271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27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273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74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 渎职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 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275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276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277条对于 贪污 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 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 证据 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278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 。 第279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280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章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281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282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283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284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诉法中对除了常见的刑事案件的判定及审查进行规范外,还对一些不常见的情况进行了合法性的判定。特殊情况下,可能对譬如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精神病人犯罪的判定依据非常困难,会导致司法审理上的不能正常继续。通过对一些特别程序上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司法程序的合法和合理性。

刑法282条规定以及刑法282条规定的内容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及对人民法院裁定上诉、抗诉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刑法第282条规定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概念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展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根据。比如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把任等。对一般人员而言,持有国家秘密本身即为非法,对于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有关机关未曾批准复制、摘抄,行为人却持有复制件、摘抄件;有关机关未指定或者不属于有关机关指定人员而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就属 法。总而言之,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即为非法。

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隐藏、存放于其住处、工作场所,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为持有。如夹藏在目己的行李、邮件当中,虽然并不亲自持有,但行李、邮件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已的控制,仍为持有。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包括两类,即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实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所谓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又包括未能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怎么进行处罚的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高考作弊会触犯刑法哪些罪名?作弊后对考生往后有哪些影响?

高考年年都有,更是每年的重头戏,几乎所有人都会重点关注,可是每次高考都会有人作弊。我们经常会听见某某人在作弊之后受到了处罚,那么在高考中作弊会触犯哪些法律条规,会有怎样的罪名呢?而在作弊之后,这些作弊考生又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其实,高考中的作弊也分为很多种,针对不同的作弊情况,我们国家刑法也会有相应罪名以及条例。

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或者提供答案,还有代替考试。这三样作弊都是属于触犯了刑法第284条,如果考生或者是其他犯罪人员触犯了这三样中的其中一样,那么就要根据其情节严重情况,会处于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罚一定量的金额。其次是非法生产窃听器材或者是窃照器材,还有使用这些器材以及扰乱考场中无线电通讯秩序这样作弊。这些分别则是触犯了刑法第283,284,288条例,同样也是根据其情节严重情况来判处以三年以下或者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款。还有的就是有些作弊人员直接偷取高考试卷,那么这种就触犯了刑法的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如果把偷来的试卷拿出去卖掉,那就是触犯了刑法中第398条的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也是跟之前类似,都会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处以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罚款。

那么考生作弊又有哪些影响?考生在高考作弊一旦被发现,那么当场科目直接就被记零分,并且这一次考试剩余的所有科目全部都是零分。其次,考生则会可能联系的相应作弊组织从而作弊,这就会会触犯到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另外就是会被记入个人征信情况,这些会影响学生以后就业或者贷款。所以,小编在此希望各位以后参加高考的考生们不要动这些歪心思,老老实实提升自己水平才是重中之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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