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5-18 12:46:378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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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男子在老家修建别墅时,从外地购买了两株品相极好、价值10万元的桂花树。可种了3个月以后,男子却拒绝支付其中一株桂花树的货款,理由是不成活。但卖家却声称,这是借款且当时也没有约定必须包成活。卖家讨要未果后,告上法庭。(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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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邢某早年跟随老乡南下广东深圳务工时,非常努力工作,后来得到老板的赏识,被提拔重用。积攒一定的人脉和启动资金后,邢某便决定开始创业。

后来邢某凭借自己,事业上获得了成功,并积攒下丰厚的财产。邢某回老家过年时,因见村里很多实力不如自己的村民,都已经在老家建了漂亮的别墅,于是其也决定将自己的老宅推倒后重建,并准备建一栋村里最气派的别墅。

邢某将老宅的平面图发给深圳从事设计工作的朋友后不久,其朋友就给邢某发来一份图纸,这图纸其中还包括别墅院子的绿化、灯光装饰等内容。

别墅主体建得差不多后,邢某就开始寻找合适的苗圃场,准备购买图纸中标记的桂花树以及其他配套所需的树木。后经朋友介绍,邢某在外地看中了两株品相极好的桂花树,但卖家要价实在太高了。

后来经过多轮讨价还价,双方最终确定了每株价格为5万元,但卖家只负责将两株桂花树运到邢某新建别墅的家门口处,卸货方面应当由邢某负责,且桂花树上车前,邢某必须先支付一半的货款,但尾款可以在3个月内支付,逾期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后邢某如约给卖家支付了5万元货款,卖家也如约将两株桂花树运到。卸货后卖家要求邢某签收,签收单据上注明邢某已收到两株桂花树。

卖实因还有5万尾款未收到,因此其同时还要求邢某写下一张欠条,欠条上明确注明邢某3个月内支付。

可欠条到期后,邢某却一直不愿意支付5万尾款,理由是其中一株并没有成活,因此其认为其没有支付义务,毕竟其支付5万元是要买到一株活的桂花树。

可卖家却认为,其只是来收欠款的,欠条上清楚注明邢某欠他5万元,并明确约定要在三个月内支付,且当时双方合同并没有约定包活。

随后邢某又反驳称,为什么双方会约定3个月后才支付尾款,当时就是考虑到怕不成活,且其签的只是收条,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系无效的。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刑某的意思是,司机卸货后要求其签收,其当时确实收到两株桂花树,签收也是合理的,但欠条其事前不知情,稀里糊涂的就签了,这是受欺诈的情形。

卖家见邢某不讲理,也不打算和他继续争论下去,于是其拿着树木买卖合同和欠条,将邢某告上法庭。

卖家在法庭上举证称:

首先,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其次,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只要卖家准时将两株桂花树送到,邢某就必须在三个月内支付5万元尾款。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家认为,其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邢某提供了两株品相极好的桂花树,因此邢某必须在三个月后支付5万元尾款,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其利息以及打官司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最后,既然邢某口口声声说,自己受到了欺诈、之前约定过不成活就不用给钱,那么就应当举证证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卖家认为,在其一方能够拿出合同和欠条等证明双方事前没有约定包成活,且邢某必须在三个月内支付尾款的情况下,邢某就要拿出证据来反驳其主张,否则邢某的辩解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树木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市场交易习惯是包成活一个价、不成活又是另外一个价,价格相差甚远,且没有约定按不包成活处理。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最终支付卖家的诉求,故判定邢某应当支付卖家货款5万元本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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