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以及多数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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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例如,某股份公司有100股,其中,某大股东所持股份占比70%,其余股东占比30%。该公司拟选3名董事,若实行直接投票制,那么全凭大股东的意志决定进入董事会的人选;若实行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行使累积表决权的票数为210票,其余股东为90票,如果其余股东将所有票数都投向1名候选人,则该人必然当选,因为若大股东想使其他3名候选人当选,3人票数合计需要超过270票。
采用累积投票制,让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自己利益的人选选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或对公司经营人员进行监督,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一定程度上实现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内部监督,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
累积投票制 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利,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利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扩展资料: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参考资料来源: -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上的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名词解释
一、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二、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