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 代位继承 赡养及继承法案例

精通法律知识的军辉2024-09-11 16:30:164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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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年6月刘杰_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立 遗嘱 一份,其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 继承 ,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一 虽然邓黄结婚时婚姻是无效的,但后来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了,那么消失后婚姻不能认定无效。黄某与邓某的婚姻有效,那么夫妻关系存在。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黄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邓的遗产。

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最终的分配方案应当是谭亮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6(谭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三份由谭亮父母及谭亮妻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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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高某案遗产继承

这个案例《继承法》都给出了结果,按照法律完全可以分所有财产。其中高某,年轻时与杨女恋爱时生下一子也有继承权,养子高某先于养父去世 , 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高某去世后,王某要求高某父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高某父母万分伤心,不同意过户。于是双方上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五次的调解达成让双方比较满意的协议。

需要。从证据距离远近看,继承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一般难以为外人知晓,只要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明未继承,笼统判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就无不妥,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继承人逃废债务。

法定继承要求原则上对遗产在同一顺序继承人间均分:一共有4人。

案例评析:该案中,童某3能被认定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理由是其在遗产分配时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疾病且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而与来访人丁女士仅持有2012年的精神残疾证书的情况完全不同。

遗产继承法案例

1、李一去世后,没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其作为第一顺序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就是其母亲、妻子、女儿有继承权。一般均等分配,就是各得三分之一。

2、法定继承要求原则上对遗产在同一顺序继承人间均分:一共有4人。

3、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

继承法案例分析

王某的父母有继承权,张某的妹妹也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先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李四死后楼层三间先分割一半给张三(夫妻共同财产),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继承。遗腹子因出生后第二天死亡,故有继承权,所以剩余一半的遗产由张三及其孩子继承(题中没有交代李四是否还有母亲,故不作考虑)。

儿女们提出母亲的遗产就是房产,继承意味着可以进来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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