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及担保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5-03-27 13:26:496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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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1、由乙承担。乙负有实际管理的义务。效力待定。乙并没有取得牛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由乙承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有效。租金由乙所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

2、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房屋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界线。《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五个。①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②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③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④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

5、破产法第43条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担保法案例及担保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要。

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第二题,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赵某于1999年3月1日对母牛享有质权。原因: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无效。

答1:小货车一辆、自家两台彩电作为抵押物符合担保法规定。

经济法担保法案例

1、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合同,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无担保债权,无权要求李某以房产变卖清偿债务。建设银行和赵某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故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2、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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