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入住酒店强调不让任何人进入房间,保洁阿姨还是进入打扫了卫生后夫妻称3000多剩下1000多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6-10 08:55:4077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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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对中年夫妻因出差入住当地一家酒店,夫妻俩外出办事时和前台工作人员反复强调不要让包括保洁阿姨在内的任何人进入其所入住的房间。可谁曾想,最终保洁阿姨还是进人房间打扫卫生了。夫妻俩回来后坚称自己在房间放有3千多,现在只剩1千多元。因此其怀疑是保洁阿姨将钱拿走了。(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朱先生是外地人。事发前一天,朱先生因客户临时有急事要与其面谈,遂与妻子一起买机票来到当地出差,出发前朱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提前在某酒店订了一间价值几百元的大床房。

朱先生与妻子入住到酒店时已是深夜,行李都还没来得及整理,洗完澡后倒头便睡。次日夫妻二人准备外出与客户谈业务时,来到酒店前台处和工作人员说,其房间不允许任何人进去,即便是保洁阿姨也不行,其所入住的房间暂时先不需要打扫。

虽然当时工作人员已经答应等其忙完手上的工作后,就会马上通知保洁部门。但朱先生还是不放心,站在一旁等工作人员帮其他顾客办理完入住手续后,再次上前提醒一遍酒店前台工作人员。

待亲眼看到工作人员用微信语音通知保洁阿姨不用到朱先生所入住的房间打扫卫生,朱先生才放心地与妻子一起离开酒店,并打车去见客户。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朱先生与妻子见完客户回到酒店时,一打开房门就发现有人曾进过他们的房间。夫妻俩立即检查房间看看有没有丢东西,结果却发现抽屉里的钱包少了2千多元现金。

朱先生随即就去找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并声称其妻子的钱包原来有3千多元,可现在只剩下1千多元,且抽屉出门时是留了一厘米左右的缝,可回来后却发现抽屉已被人关紧了。

因此朱先生坚称是有人进过房间,且动过抽屉里的钱包、将2千多元现金拿走了。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后发现,在朱先生夫妻俩走出和回到房间这段时间,只有推着保洁工具车的一个阿姨进入过房间。

至于为什么朱先生反复交代后,仍然有保洁阿姨进入房间打扫卫生,酒店的说法是前台用微信和保洁阿姨落实不要进朱先生所入住的房间时,阿姨当时在其他房间打扫卫生、手机放在工具车上没看手机。

但保洁阿姨却坚称自己并没有动过朱先生妻子的钱包,只是打扫卫生时将抽屉关紧了而已,并声称如果是自己拿的,即便将自己抓去坐牢也没话可说!

可朱先生却不认可工作人员和保洁阿姨的说法,并当场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因暂时没有证据证明保洁阿姨从房间拿了钱,所以并未对其采取措施。

有网友认为,如果是保洁阿姨将钱拿走了,不会只拿走2千多、还留下一千多,这不现实,也不符合常理!所以大概率保洁阿姨没拿这个钱。

也有网友认为,不管怎么说,既然朱先生已经再三交代酒店前台不要让人进房间,最后却因酒店的原因导致有人进了房间,那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那么从法律上讲,是不是警方不能认定是保洁阿姨所为,朱先生就不能向酒店提出索赔呢?

首先,如果钱确实是保洁阿姨拿走的,那么其盗窃2千多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就构成盗窃罪。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盗窃罪是刑事犯罪,在不能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情况下,警方不会仅凭朱先生夫妻俩的口供就认定保洁阿姨有犯罪事实,这也是为什么警方没有对其采取措施的原因所在。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绝不轻信一切口供、且必须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作出有罪定论。

其次,虽然警方不能对保洁阿姨作出有罪认定,但并不代表朱先生不能就自己的诉求,提出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不一样。即前者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标准来判断哪种可能性更符合事实,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要朱先生能够提供取现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妻子钱包原来真的有3千多元、现在不见了2千多元的主张,那么即便警方不能认定是谁偷了,但法院仍然可以认定朱先生丢钱一事是真实存在的。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因第三方故意造成的,经营者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故意的第三方追偿。

具体而言,朱先生支付房费入住到酒店,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酒店经营者作为酒店安全第一责任人,有义务保障朱先生与其妻子人身与财产安全,如因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损害,酒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待警方找到行为人后,酒店可再向其追回损失,但是,这些就与朱先生没有关系了。

也就是说,朱先生到底能不能追回损失,就要看其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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