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子认识一男子仅5个月就再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几百万元的临江复式房。可再婚1年多女子又提出离婚。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1-07 14:49:236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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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离异女子认识一男子仅5个月就再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几百万元的临江复式房。可再婚1年多女子又提出离婚。事后女子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男子告上法庭后,女子又想要房子又不想给钱。法院强制拍卖后,女子一气之下将豪华装修砸烂。买受人向法庭提出异议后女子赔偿20万。(案例来源:湖南长沙雨花区法院、环球网)



吴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孩子归前夫抚养。吴女士恢复单身后,经人介绍认识同是离异单身且孩子归前妻抚养的肖先生。两人仅在认识5个月的情况下,相约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不久两人准备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于是共同出资贷款购买了一套临江复式房。办理完一切手续后两人立即找来装修公司出装修图纸、派人装修。

房子装修好后两人直接搬进去入住。按理说,两人都是再婚,好不容易才走到一起,应该会更加珍惜对方才是。可谁也没有想到,在仅登记结婚1年2个月的情况下,吴女士就起诉离婚。

当时两人未育有属于他们的孩子。经法院调解后,两人同意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财产该如何分配,且双方也明确表示同意。

可谁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吴女士却没有按照离婚协议执行财产分割。肖先生多次讨要未果,只能在两人离婚后的第5个月将吴女士告上法庭。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篇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那份离婚协议是经过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分配。可两人离婚后吴女士却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因此肖先生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相应的分配,至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以及装修费,法院判定房子归吴女士所有,但吴女士需折现支付给肖先生37万元、肖先生应当配合吴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可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吴女士却又不想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给肖先生支付37万。肖先生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拍卖这套房子,最终周先生以222万的价格拍下这套刚装修几个月的房子。

可吴女士得知房子被强拍后,一气之下将房子的装修全碰烂,事后还找人将砸烂的柜子等木材运走当柴火烧。买受人周先生拍房时很大原因是看中了房子的装修,且222万的价格也是包括装修在内的,因此其得知被砸烂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

注意!周先生是今年2月份买下这套房子、吴女士是5月份毁坏房子装修的。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由于吴女士砸装修时房子已经不属于其一方的财产,其一方已经没有处分权。因此其需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妥善保管好其被查封、扣拥、冻结的财产。

但是,相信有买过法拍房的网友都知道,在司法实务中,法拍房该如何交付给买受人非常关键,也是最麻烦的一个环节。所以法律为了保护申请人及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执行财产,情节严重的,将评价为犯罪行为。

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毀损已
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拥、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换而言之,吴女士再不妥善处理好此事,就不再是其与前夫肖先生的民事纠纷了,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综上,吴女士得知自己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同意通过从拍卖房款项中直接扣除20万元的方式,来赔偿买受人周先生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也就是说,吴女士本来想通过耍无赖的方式,多占前夫肖先生的37万元,结果不仅没能得逞,还要搭上20万元赔偿给买受人周先生,且房子的拍卖价格比实际市场价格肯定会低很多的。即吴女士因贪心、一时冲动的代价远远不止这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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