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52岁将两个继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法院判处每人每月支付50元。可12年后继父又再次告上法庭,并要求将赡养费提高10倍。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5-14 16:30:3273阅读0评论

重庆大足,一女子带着两个年幼的女儿再婚后,又生下一个女儿,可再婚丈夫却长期家暴女子。女子独自一人离家出走后,两个继女都在15岁时,被继父“嫁”给他人。继父52岁将两个继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法院判处每人每月支付50元。可12年后继父又再次告上法庭,并要求将赡养费提高10倍。(来源:重庆大足区法院)



和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分别只有6岁、4岁时,和女士就与丈夫协议离婚。与前夫离婚后,和女士独自抚养两个年幼的女儿。

和女士认识王先生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本以为是找到了依靠,并带着两个女儿与其共同生活。可谁曾想,两人结婚不久后,王先生就经常家暴。

一开始时和女士选择了隐忍,并自以为有了属于两个人的孩子后王先生就会改。可两人的女儿出生后,王先生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家暴。

和女士忍无可忍后,独自离家出走,留下三个年幼的女儿与王先生继续生活。可和女士离开后,王先生就不愿意再出钱让和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大女儿去上学,二女儿也仅仅是上了一年小学就辍学在家,与姐姐一起到田里干活,田里忙完后还要做家务。总而言之,王先生将两姐妹当成两个免费工人来使唤,且稍微有点不顺心就会虐待、打骂。

大女儿、二女儿都到了15岁时,王先生在分别收取8000元、7000元“彩礼”的情况下,将姐妹两人分别嫁给成年人为“妻”。但大女儿“出嫁”仅两个月就学母亲一样离家出走,独自务工维持生计。

二女儿则在“嫁”人几个月后被母亲和女士接走,之后姐妹二人与母亲一样,从此再没有与王先生见面。

和女士离家出走15年后,以分居多年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为由,起诉离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按理说,两人已经离婚、王先生对两个继女又不好,双方应该从此再无瓜葛才对。可王先生𨚫不这样认为。其在离婚两年后,自己才52岁的情况下,将两个继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

可没有文化的两姐妹,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却因自认为不理对方,王先生就不能拿自己怎么样,都不愿意出庭应诉,并声称自己再也不想见到他。

虽然从情理上,可以理解姐妹俩的心情,但从法律上讲,不出庭应诉就意味着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两姐妹都不出庭应诉,法院就不知道王先生以前的所作所为,所以法院只能根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相处时间来依法判决。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换而言之,只要两姐妹出庭应诉共同指认王先生以前对自己的虐待行为,王先生的诉求就会被驳回。

所以法院只能根据在案证据认为两姐妹从6岁、4岁时开始就分别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11年时间,继父对两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就形成了抚养关系、两姐妹均有赡养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定每人每月需支付50元赡养费。事后两姐妹都没上诉。

可王先生在12年后、自己64岁时,又再次将两姐妹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将赡养费判定为每人500元,且还要姐妹两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吃过一次亏且均已为人母的两姐妹,这次勇敢的站了出来,并在法庭上共同指认继父王先生以前是如何虐待自己的,因此均不同意调高抚养费。

那么法院还会支持王先生的诉求么?

首先,由于当时没上诉,法院12年前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姐妹俩都应当履行之前的判决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也就是说,除非两姐妹申请再审,否则之前判定每人每月支付50元赡养费的义务不会更改,且即便母亲与继父已经离婚也不会因此而改变。这一点与亲生子女对离异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道理是一样的。

其次,并非有赡养义务,就可以随意索要赡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是这样规定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具体而言,父母可以索要赡养费的前提条件是自己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已经处于生活困难态。

比如说,有的父母养老金比子女的工资还高,且还有固定住所、身体还很好,这种情况下,即便法院支持也不会判定要支付很高的赡养费。这也就是当年王先生才52岁时,法院仅判定支付50元的原因。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不仅有3.4亩土地,且每月还有低保等补贴,加上之前判决的赡养费,已经足够其目前生活所需,因此驳回王先生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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