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家土地上被人放了4间水泥活动房而且无人认领便自行装修入住后被人起诉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12-10 12:42:1172阅读0评论

河南周口,一男子发现自家土地上被人放了4间水泥活动房,而且无人认领,便自行装修入住了。谁知9个月后,男子竟被一陌生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56000元私自占用房子的费用。(来源:周口市中级法院)

王先生在十几年前到某个村子里租了一块地,租期是20年。地到手后,王先生将其中一部分建了收费停车场,另一部分租给了赵先生。

赵先生租到地后,他的朋友小李便找了过来,并以1500元/年的价格,租借赵先生的场地,放4间花了5200元买来的水泥活动房。小李表示:已经得到了城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可能会把水泥房租给城管部门。

赵四觉得自己租来的地还空了很多,便直接同意了。不过,他并未告知王先生这4间水泥活动房的事。

当赵先生与王先生的租约到期后,他就未再续约了。而为了清场归还租地,赵先生还提前和小李打了招呼,让其尽快搬走这4间房子,但小李并未理会。

之后,王先生来收房时,发现了这4间水泥活动房,于是询问赵先生这是谁的房子,要一并清理掉,可赵先生竟说:“不知道是谁的,放那里很久了也没人住。”

王先生看到这4间水泥活动房内部都没装修,窗户也没有,破破烂烂地,以为是别人不要了,于是找来吊机,把4间房子都挪到了自己的停车场附近,然后装修了一番后,自己住了进去。

谁知在9个月后,小李突然出现,对王先生说这4间水泥活动房是他的,要搬走房子。王先生也不是不同意,但他要求李小欢必须把自己搬运房子的搬运费、维修资金以及装修款都给补上,否则不给搬走。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4间房因装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6000元。

在法庭上,王先生委屈地说:

1、自己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占有。

在一开始,自己并不知道赵先生又转租了自己的房子,而且也未告知这4间水泥活动房是谁的,所以自己认为这4间房是无主抛弃物。

对于王先生的说法,赵先生出面作了证,也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2、自己为小李的4间水泥活动房进行修缮和维护,属于善意管理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小李应当向我支付场地占用费,以及装修费用。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请,并判决由小李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先生使用这4间水泥活动房,是否对小李构成了侵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这4间房放在王先生的土地上,且9个月都无人认领,通过常识判断,王先生有理由认为这4间破败的房屋,属于无主抛弃物。

其次,赵先生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已经通知了小李搬走这4间房,但他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王先生不同意归还这4间房子,是因为他作为善良管理人,对房子进行了修缮,在小李赔偿王先生的损失前,王先生有权行使合法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由于小李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先生使用4间房存在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缺少合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请。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小李自然不服,他提起上诉时坚称:

1、赵先生撤走后,自己与赵先生的租赁关系还未结束,所以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这块土地。

2、这4间房应不应认定为无主物,而应认定遗失物,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由王先生私自占有使用。

3、这4间房本是为了转卖获利的,但因为王先生的装修,导致价值丧失,故应当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赵先生把地租给小李放4间房子时,并未通知王先生,故小李与赵先生的租赁关系,在赵先生与王先生的租赁关系到期时,一并到期了。

2、这4间房是小李自己放在赵先生所租的土地上的,不符合遗失物的定性。

3、小李作为4间房的主人,有权要求王先生返还房屋,但在王先生未造成房屋损毁、灭失且可以实际返还的情况下,小李无权要求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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