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欠了30万元外债没钱还还故意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债主怒将女子诉至法院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1-20 16:26:395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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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女子欠了30万元外债没钱还,却还故意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债主得知后,怒将女子诉至法院,结果法院竟认定女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债,判了她8个月的有期徒刑。女子自然不服,她认为放不放弃继承父母遗产,自己说了算,法院无权干涉,故提起了上诉。(来源:裁判文书网)

徐女士夫妇都是商人,生意也做得不错。可在10多年前,徐女士夫妇的生意一路下滑,甚至多次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为此,徐女士四处借钱周转。其中,李女士作为徐女士生意上的好友,出借了3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

徐女士夫妇筹集够钱后,又投入到生意中,希望能起死回生,但最终连一点水花都没有,徐女士夫妇的生意彻底的黄了。

李女士发现徐女士借钱后并未按时还本付息,于是做出了提醒,但徐女士却玩起了失踪。后来李女士打听到徐女士夫妇债台高筑,她担心出借的30万元会打水漂,于是将徐女士夫妇诉至法院。

虽然李女士赢了官司,但徐女士夫妇名下已经执行不到任何财产了,法院决定执行终本。执行终本是指,法院在执行的6个月期限内,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执行完毕,而暂时结案处理。一旦发现徐女士夫妇又有财产了,可随时继续执行。

李女士在确定徐女士夫妇没钱可供执行后,并未打算放弃,毕竟3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为此,李女士一直关注这徐女士夫妇的生活,生怕错过任何有关他们有财产的消息。

功夫不负有心人,徐女士因父母的遗产问题,与几个兄弟姐妹闹上了法院。李女士顿时觉得自己那30万元有希望了,只要徐女士继承了遗产,多少能执行到一点。

可万万没想到,徐家这场遗产继承官司打到一半,徐女士竟然主动放弃了。最终,遗产都被徐女士的兄弟姐妹给分走了。

李女士怀疑徐女士是故意不继承遗产,这样就可以不用还钱了,于是提起了刑事自诉,状告徐女士恶意逃避债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应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李女士的理由很简单:

1、徐女士一开始为争夺父母遗产,和兄弟姐妹都闹翻了,为此还闹到了法院,这说明徐女士是想继承父母遗产的。

2、可是争夺遗产案件启动后,徐女士突然又主动放弃了遗产继承,这明显不合常理。

也就是说,徐女士是为了防止继承的遗产都被执行掉,才选择了放弃,可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李女士合法权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如何认定徐女士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呢?

本案中,在徐女士继承父母遗产前,她的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所以属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这时即便李女士提起刑事自诉,徐女士的行为也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可徐女士作为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之一,除非她自愿放弃,一般都会或多或少的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徐女士却突然在提起争夺遗产的诉讼中,自愿放弃继承遗产了,这很明显的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徐女士在明知欠了李女士30万元的情况下,仍主动放弃继承遗产,不让法院执行到钱,这已经严重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徐女士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故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徐女士自然不服,她认为自己有权利选择是否继承遗产,法律也没有强制继承遗产的规定,于是她提起了上诉。

不过,二审法院也认为徐女士明明有继承的能力,却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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