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男子与前女友开过房后,就以两人是情人关系为由,要求前女友返还男子赠与款126万元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7-21 13:57:14118阅读0评论

广东深圳,一男子与女友共同经营一家汽修厂,两人分手后因都不愿意退股,只能继续合作经营。事后男子与其他女子结婚生子。可妻子发现男子与前女友开过房后,就以两人是情人关系为由,要求前女友返还男子赠与款126万元。可前女友𨚫以两人是股东关系、汽修厂经营资金往来为由,予以抗辩。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先生准备开一间规模比较大的汽车修理厂时,认识要出租门面的许女士,与张先生多次接触后,许女士不仅觉得张先生的计划书做得非常好,且为人也很不错,因此许女士主动提出想入股经营。

一开始时张先生有些犹豫,毕竟两人不熟,可后来张先生却因银行贷款额度比预期调低了很多,不得不考虑融资。双方第一次洽谈时,许女士提出想以铺面免10年租金、免押金的方式入股。

但张先生以这些都是末来钱以及根本解决不了其目前资金缺口为由拒绝。最终双方共同确定按总投资额,许女士出资一半只占40%股份的方式合作经营,至于铺面租金则按之前约定价格,由公账每月支付给许女士,且约定铺面不收取押金。

一切都按两人的预期进行着,且非常顺利,但两人没想到的是,汽修厂还没开张,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汽修厂开张后生意还不错,每年都盈利颇丰。

可两人恋爱五年后却经营理念不同等原因导致分手,两人分手时都想拿钱买对方的股份,但都不同意。因为汽修厂经营离不开张先生,许女士也不想放弃这个每年都为自己创造不少利益的项目。最终两人只能继续合作,但此时两人仅限于合伙人关系。

分手一年后张先生与彭女士确定恋爱关系,并于一年后登记结婚生子。婚后彭女士盯丈夫盯得很紧,毕竟其结婚前就知道丈夫与许女士曾是恋人关系。

某天彭女士因张先生外面喝酒凌晨三点还没回家,且也不没接电话后,通过手机功能得知张先生的位置在酒店处。随后彭女士立即开车前往,可当其刚到达酒店门口时,刚好发现许女士从酒店大堂出来。

通过酒店前台得知许女士是从丈夫张先生所入住的房间出来的后,彭女士立即将还在房间睡觉的丈夫叫醒,并让其解释到底怎么回事。但两人坚称是张先生喝多了,许女士将其送到酒店休息的。

可彭女士根本不信,因为监控证实许女士进房间呆了三个多小时,且房间内的种种迹象表明两人的关系不简单。随后彭女士开始倒查张先生的银行账单。

拿到证据后彭女士将许女士告上法庭,主张许女士应当归还丈夫张先生的赠与款126万。理由如下:

第一,酒店监控视频、房间内拍到的视频及两人当晚互发“我喝多了、来接我!你不怕老婆知道么?……”等暧昧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两人是情人关系。

第二,经查实,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许女士转账共计126万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彭女士想要表达的意思是,除了两人正常经营资金往来以外,其中还有126万元是属于赠与,基于两人是情人关系,丈夫的赠与行为侵害自己的财产权,许女士一方有如数返还的义务。

可许女士却在法庭上反驳称,其事发当晚,只是将张先生送到酒店房间休息,且是出于以前的情份照顾张先生而已,两人并非情人关系,126万是公司股东之间的正确经济来往,自己不缺钱,不存在赠与。

那么彭女士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在案证据证明两人在房间内独处3个小时、中间无人进入过该房间,因此,结合房间有一个刚使用过的安全套以及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与许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其次,现有证据证明张先生曾在婚后,使用私人账户先后给许女士转账、发红包等共计126万元,且许女士末能举证证明这些是生意经营往来,故其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是生意上的来往,张先生应当是通过汽修厂的账户与许女士进行转账,且张先生的转账金额中包含“13140、52000、5200”等表达爱意的数字,许女士也不能举证证明这些数字以外的转账,是合理的经营往是,因此可认定为赠与行为。

最后,民法典第663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许女士实施赠与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第(三)款的情形,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赠与。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许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126万元赠与款返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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