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以及中止审理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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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一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专利,相关单位拖延不作为的,当事人有权提请行政诉讼。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中止申请的要求,在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中,写清要求中止申请的具体理由,比如尚没有确定被告单位,原告因为不抗力无法参加庭审的。
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
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形
一、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1、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下: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可以终结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有哪些
可以终结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如下: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中止审查的6种情况
一、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如下: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一般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1、准备起诉状及证据;
2、到法院立案缴费;
3、等待对方答辩,举证;
4、开庭审理;
5、一审判决或调解;
6、二审开庭审理;
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