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抚养费?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8-30 15:55:34125阅读0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在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时,应当以孩子的名义进行主张。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而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也均有义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抚养子女。此种情形下,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则首先需要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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