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以及债的保全和担保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7-17 09:07:55154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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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措施具体有哪一些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的保全以及债的保全和担保

简述债的保全的类型

债的保全的类型有两种,一是代位权,二是撤销权。

合同法73条规定的是代位权,74条规定的是撤销权。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债的保全是什么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的保全措施有什么呢

债权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具体如下:

一、撤销权。也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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