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代理词以及知识产权原告代理词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3-12-24 13:20:51473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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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都有哪些?

在众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生产者通常躲在侵权链条最隐蔽的地方而不易被发现,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是获取侵权信息、固定侵权证据的相对比较容易的突破口,所以使用者或销售者成为众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告之一。使用者或销售者通常会援引《专利法》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解释二 )相关规定予以抗辩,笔者根据相关案例的司法裁判,从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作小结与大家分享。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成立要件:一是抗辩主体仅限于使用者、许诺销售或销售者;二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三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二、委托加工视同生产,援引“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不适格 在常规经营模式下,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者只要通过合法的商业方式购买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通常不会引发“合法来源”抗辩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愈加细化、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生产能力的限制,或者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物质产品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很多产品的生产并不限于单独、直接生产的唯一方式,大量存在定制、委托加工、委托生产等间接生产和共同生产的生产方式。对于授意他人在委托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更是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一般消费者昭示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从而被人民法院否定援引“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 案情1:专利号为ZL20123062××××.0“纸巾架(F303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胡启华起诉悠派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悠派公司以委托生产为由抗辩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二审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悠派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从而不具有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裁判认为“无论悠派公司是自己直接生产还是委托他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其均应承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委托生产也是生产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方式之一。 本案中,悠派公司委托案外人生产并将自己的商标标识在侵权产品上,相对比较容易认定生产者的地位。在其他委托加工或定制、定做交易中,如果被控产品没有标识商标,但如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图纸等证据,或与受托方签订有质量技术协议或约定严格的验收标准,也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从而失去“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案例来源: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7号。 类案参考: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04号。 三、主观上“不知道”的证明责任 侵权产品使用者、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不知道”的主观事实如何证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不知道”本身是一个消极事实,虽然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将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进行区分并据此分配举证责任,但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该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专利权人,由主张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知道”被控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控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则视为被告“不知道”。该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呼应经济活动中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要求,因为一种产品可能涉及到成百上千项专利,使用者在购买一种产品时,不管是因为受限于专业知识还是受限于时间、精力,客观上都不可能对购买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进行一一识别;同理,对于销售者尤其是流通环节较多的销售者也是如此。 类案参考: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58号 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由使用者或销售者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价格从正规的供货方购买 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渠道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最重要一环,对于“合法来源”根据《解释二》“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之规定,可以看出该项举证的证据的形式要求相对宽泛,并未限定于某一种模式。通常来讲,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可以是产品购销合同、代理协议、购货单、送货单、验货单、交易对价支付凭证、发票等。从合法来源抗辩失败的案例看,通常不能得到法院认定的原因有产品来源的基础证据缺失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提供货方主体资料导致专利权人不能追溯侵权产品的来源,或者自身在交易中的身份模糊不清,最后只能为生产商的侵权行为买单。当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销售者本身明知被诉产品是侵权产品的情况。 案情2:养元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23039×××ד包装箱(核桃乳精品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一种盛装灌装饮料的纸箱,其设计要点是形状和色彩,请求保护外观保函色彩,包装箱外观显示:蓝色飘带至于包装箱中间,飘带中设置有灌装饮料罐,饮料罐上印有“六个核桃”。后养元公司在某超市购买“六仁核桃乳”,包装箱外观显示:蓝色飘带至于包装箱中间,飘带中设置有饮料盒,饮料盒上印有“六仁核桃乳”。庭审中,该超市称其进货时批发商出具了商品合格证及经营许可证,自己亦正常支付了货款,但没有对其抗辩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终被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案例来源: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09号。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像本案这类知名度很高的日用消费品专利侵权纠纷,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出发,看到类似产品都会产生侵权的疑虑,对于对行业状态了解更多、更专业的销售者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的要求,在产品的来源渠道上尽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相关企业亦应对此特别注意。 类案参考: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01号

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二)滥用专利权抗辩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1)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2)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三)不侵权抗辩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6、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条第一款所称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是指:(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8、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四)不视为侵权的抗辩9、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1)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2)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以及随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3)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4)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方法专利。10、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1、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即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12、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1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应当区别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在科学研究、实验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1)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2)在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而是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或者是研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该种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条第一款中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包括该研究实验者自行制造、使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包括他人为该研究试验者制造、进口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14、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实验资料、研究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材料。(五)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15、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16、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于依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的专利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其现有技术应当依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17、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但是,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是属于抵触申请的专利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125条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予以处理。抵触申请,是指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与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18、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则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19、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但是,对于依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专利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现有设计应当依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20、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并提供现有设计的相关证据。21、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应将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22、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的,应当将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抵触申请进行比对。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抵触申请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六)合理来源抗辩23、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从合法的进货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关票据。

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代理词以及知识产权原告代理词

外观专利侵权被起诉如何答辩

不侵权抗辩

核实外观专利是否与自己的产品一模一样或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制造相同的产品。

2.免除赔偿责任抗辩

如果被告只是代理商,可提供产品合法来源。即使被认定侵权,被告也无需赔偿 。

3.和解

在庭外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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