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24最新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7-04 07:09:571.77 K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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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最低工资标准2023

2023年2月25日起,安徽省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650元、1500元、1430元、13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20元、18元、17元、16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合肥市区和铜陵市区为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6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达20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一般结构薪酬由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薪酬:是薪酬中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部分,是维持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

2、职务(岗位、技术)薪酬:是按照各个不同职务(岗位)的业务技术要求、劳动条件、责任等因素确定的。工作变动,职务(岗位、技术)薪酬也随着变动。

3、年功薪酬:以工龄为主,结合考勤和工作业绩来确定。

4、浮动薪酬:也称业绩薪酬,是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个人的业绩优劣来确定。

二、岗位工资制的好处

1、薪酬分配相对公平。岗位工资制是建立在规范的工作分析基础之上,通过岗位评价确定各岗位价值,确保薪酬分配的内部公平;通过对关键岗位进行针对性的市场调查,从而可以实现薪酬分配的外部公平。

2、简明易懂,可操作性强。岗位工资制明确了各岗位的工资数额,使员工易于理解并接受,能够增加薪酬的透明度;岗位工资制操作简便,易于维护。

3、易于考核。因为岗位职责明确、责权匹配,因而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易于推进和取得成效。

4、成本可控并且较低。因为岗位工资标准明确,岗位编制确定,因此测算岗位工资比较准确、容易,另外由于没有对超过岗位要求的能力给予报酬,因此工资成本相对较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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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2023 年最低工资调整主要内容

(一)调整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2044元,暂排全国第9位,中部省份第1位。)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8元调整到20元,第二档由16元调整到18元,第三档由15元调整到17元,第四档有14元调整到16元。

(二)执行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提供正常劳动前题下,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执行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有关说明。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施行。第四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本条前款所列举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或者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调整,但每年至多调整一次。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时确定。各种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换算。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分配方式的,应当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年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六条 行署、市人民政府可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标准10%的幅度,拟定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七条 最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至少每月一次)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票证、证券充抵;第八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第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十二条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所在行署、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可暂不执行本规定。

经批准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按国家及本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从本单位应支付工资日期的第10日起,每日按所欠工资额的1%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提供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完成了预先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暂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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