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范本以及民事法庭证人证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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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证人证言怎么写求模式
- 2、法院人证书面证明怎么写
- 3、"证人证言"怎么写?
- 4、民事起诉状范本
- 5、民事诉讼证据的证人证言
- 6、证人证言怎么写
证人证言怎么写求模式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证言格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院人证书面证明怎么写
法律分析:1、据实交代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证明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要有效。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怎么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民事起诉状范本
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与其地址。 民事诉状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 标题写明民事诉讼状。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它们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请示事项 主要写明请示解决的诉讼标的,即请示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人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要写得明确、具体,如要求损害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等。请求应合情合理切实可行。 3.事实和理由,这是主要部分。 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了被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或纠纷)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注意把双方发生权益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事实经过,以及其他能说明问题的东西具体说明。尤其要着重把被告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争执焦点和分歧写清楚,如果原告在纠纷中有一定过错而应负一定责任。也应实事求是地写明,以便法院全面了解事态真相、分清是非。事实写清楚后,还要提供能证明所控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据的来源和交验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人侵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并说明理由。然后还要写明所提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部分写完,正方即结束。接着可行文如下:"据上所述要求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右下方是具状人签名盖章,注明具状年月日。 4.附项。 这部分写明下列事项: 1.本状副本×份; 2.物证×件; 3.书证×件。 附于起拆状正本的依据,如用抄件或复制件,应注明:"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等字样。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 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该形式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大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依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且必须指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事人虽未申请,法院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实,也可依职权主动地传唤证人。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或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应注意的是,书面证言不应认为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证人证言怎么写
见: 证人证言
证人 ,男/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
今证明:(如实陈述亲身经历的所见所闻)。
以上所述完全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人:
2016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