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法规以及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法规多少平方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8-23 11:27:48243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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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法规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 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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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2021

国家有关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农村一户一宅的标准出台,其中有哪些规定值得关注?

一、一户一宅政策的细则:

1、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的宅基地,其面积还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的村民应要严格的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的标准去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的占用到宅基地。

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要严格的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4、农村的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了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还要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分类去进行处置。

6、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着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之上,可以采取到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了农村的村民实现了户有所居。

规定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安置标准:

1、一户一宅是指一个农村户口,只能拥有一处宅地基,并不是指拥有多处住宅,其面积还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以农村户口在城里买房,但户口并没有迁出去,这种情况是不违反“一户一宅”的,依然可以继续使用原先在农村的房屋,享受宅基地的福利。

2、户口已经从农村迁移了出去,对于这种情况,转为非农户口的,只是丧失了对农村原来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权利,但房屋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直到原来的房屋倒塌之后,才要将宅基地归还给村集体,或者将房屋和宅基地一起卖给同一个集体的组织成员。

3、一般子女到外面去读大学,会将户口转为非农,等到毕业之后,将户口落户到其所工作的城市。对于这种情况,父母双方只要有一方的户口还在村里,等到百年之后,子女还是可以继承地面上的房屋的,直到房屋倒塌或需要拆除,宅基地才需要重新归还到村集体。

4、农村的村民应要严格的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的标准去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的占用到宅基地。

5、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要严格的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6、农村的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了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还要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分类去进行处置。

8、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着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之上,可以采取到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了农村的村民实现了户有所居。

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法规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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