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设计专利侵权以及关于电路的专利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9-07 07:54:34561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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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发的电子产品,功能和某专利产品功能相同,但电路结构,原理不同,是否构成侵权!请专家解答

专利只保护方法,保护设计方案,而不是保护实现的功能,所以你的设计方案存在不侵权的可能性,具体要看你的设计方式,是否能全部或局部脱离他的设计方式表述和要求的权利。

仿制别人的电路板,然后出售,算不算犯法

首先这种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仿制之后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售应视为侵权行为,具体的判定要看具体的行为来分析。

1、抄电路板不侵权。印刷电路板没有相应知识产权

2、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外观设计都不能用来保护电路板,这是一个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目前无法克服,也就无法保护。

3、PCB抄板属于反向工程的范畴,自整个概念诞生以来,它就一直处于广泛的争议之下,反向工程的方法在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世界各国厂商无不采用这种方法来了解别人产品的发展,如果严格禁止这种行为,便会对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造成影响,所以各国在立法时都在一定条件下将此视为一种侵权的例外。为了教学、分析和评价布图设计中的概念、技术或者布图设计中采用的电路、逻辑结构、元件配置而复制布图设计以及在此基础上将分析评价结果应用于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之中,并据此制造集成电路,均不视为侵权。但是,单纯地以经营销售为目的而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而生产集成电路,应视为侵权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哪一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 知识产权 中的哪一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属于 专利 范畴。 中国专利原来分三个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大的原则是: 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 ;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小改进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大创新申请 发明专利 ,而涉及方法、成分、系统的新技术方案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布图设计专有权通常由布图设计的创作人,即由完成布图设计的人享有。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 (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 【 管辖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 侵权行为 ,分别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对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桌发生地。对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专利纠纷案件确定。对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 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 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截至2010年底,全国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管辖权 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46个。 【法律适用】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9~11条、第13条,也可以参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第23条和第27条的规定。 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的一类,我国对于专利的认定条例中,其中就对发明的产品,有关其形状,颜色和图案的,以及一些其他的设计方面的周边,都可以归纳为专利的大原则中去,对于集成电路布图的设计,也就很清楚了。

发明专利权所属是很明确的事情了,那么金溢科技和聚利科技专利侵权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什么?

双方的主要争执点就在于侵权与否的判定问题,即聚利科技相关产品的电压关系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金溢科技(002869)“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核心电路设计思路包括: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高于后备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低于后备电源的电压,这样设计不仅实现了太阳能电源优先于后备电源对储能器件充电,而且能够防止后备电源被太阳能充电支路或储能器件充电,从根本上消除一次性电池因逆充而导致的爆炸等安全隐患。

聚利科技坚持认为其产品的电压关系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核心电路设计不同,其电压关系为: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高于后备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也高于后备电源的电压,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庭审过程中也主要勘验了上述的三个电压值,最终结果等法庭宣判吧。

电路设计专利侵权以及关于电路的专利

如何在设计过程中避免专利侵权问题

因此,独立开发,甚至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上申请自己的专利,都不用为专利侵权问题进行辩护。当在设计复杂的、高度集成、具有多种特性和功能的电路或者嵌入式系统时,避免专利的侵权是否存在可能呢? 逆逻辑 逻辑对于设计师或者制造商而言意味着都要进行哪些工作呢?至少在加入新的功能或改变设计时,要查找相关的专利,如果发现问题,设计师或者制造商就需要围绕着问题进行设计。然而,这并不是典型的专利律师需要进行的工作,这当然也不是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客户被起诉。这里存在两个原因来说明为什么专利的查找可能并不是一个好主意。 首先,查找专利存在时间和金钱方面的实际问题。查找和研究与集成电路所有特征和功能相关的每一个专利是相当不切实际的,而且这样做的成本太高,更不用提与其他电路组合功能方面的专利查找。而且,搜索并不一定能够成功查找到需要的专利特征。此外,永远不能保证是否每一项相关的专利都已经被查找到。只有一个功能的专利查询工作就可以是非常高昂的。此外,您所需要的专利查找可能存在法律方面的许多费用。 其次,查找到那个令人生厌的专利可能意味着以下两个方面的抉择:要么不得不对设计进行改变,要么不再销售该类产品。另一方面,厂家还要面临被贴上专利侵权标签的危险,可能会被禁止生产其他方面的产品。没有人喜欢面临这样一种局面。 再次,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最认真地进行考虑——“损害赔偿增加”的责任。为防止故意的专利侵权,依据专利法的授权,法院有权利下令故意的侵权人支付高达实际损失3倍的赔偿。换言之,侵权人需要支付高达被拖欠数额的3倍之多。而且,为了惩戒侵权人,法院还可以责令故意的侵权人向专利权人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仅仅了解一个专利会大大增加专利侵权的风险。由于存在强迫赔偿3倍损失和负担原告诉讼费用等惩罚措施的潜在危险,导致了坚定地拒绝参考其他人的专利的情况——坚定不移地采取回避现实的策略,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像对恐惧的非理性反应那样严重,只是作为一种确保对专利无知的方法。

部分电路原理相同是否也侵权?

如果对方是受保护的,那你会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

我所用的电路与别人产品只是部分相同,该产品并不是纯电路产品,是带有控制软件的。核心的微处理器的指令是完全不兼容的,操作方式和显示界面很不相同。当然实现的功能还是类似。有什么办法能够避开对方这种保护。

很疑惑,电子学中相互借鉴是很常见的,而且多是基本电路的组合。如果有人把基本电路都保护起来,那其他人不是都要下岗了。

这就是专利

对于电路设计,可以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或专利进行保护。

对于集成电路保护,如果你的电路和他原理相同,结构不同,则不可能侵权。

对于专利,则不是简单地将你的电路和拥有专利权的电路进行对比了。应该要用你的电路和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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