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人工服务时间以及北京12366人工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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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怎么转人工服务?
一般情况下,电话拨打12366,接通之后根据语音提示,选择语言和地区之后按“0”可转接人工服务,但实际情况仍以拨通后的语音提示为准。另外,12366人工服务时间一般为早晨9:00到下午5:00,用户如果需要转接人工服务可在此时间段内拨打12366转接人工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热线号码,用户如有需求可拨打此电话。
税务局客服热线是24小时的吗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坐席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自动语音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 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目前,全国有36个省市(国税21个、地税15个)税务系统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有14个省级税务机关在部分辖区内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 主要职能
中心设置了政策咨询、办税指引、投诉受理、涉税检举、意见建议等服务内容。
(一)政策咨询:解答各种税收法规、法律、规章等政策的咨询;
(二)办税指引:通过人工座席或自动语音、智能机器人小智(在线咨询),面向纳税人提供办理各项涉税、缴费等事项的指导服务;
(三)投诉受理:受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依法行政、行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及举报;
(四)涉税检举:受理检举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五)意见建议:受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12366人工服务时间
12366人工服务时间是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12366为纳税人服务热线,代表着每天都为纳税人进行服务,自动语音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
12366的主要服务功能
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
12366人工服务时间?
12366人工服务时间一般是早上9:00-下午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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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税务热线12366工作时间是九点到下午五点。
12366热线受理范围如下:
1、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
2、国税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等涉税查询;
3、国税管辖范围的一般税收违法举报(包括发票违法举报、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6、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7、对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8、按规定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