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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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2)公民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人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4)公民享有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因对社会的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金等。(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权进行了保护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它包括哪些内容?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 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内容
您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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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的意思。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
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
扩展资料:
从逻辑体系上看,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果对人格权没有在分则中像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那样设立分编,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从立法内容上看,人格权立法只有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
而没有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个人信息权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也应该在民法分则中规定专门的人格权分编,规定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人民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的基础上,能够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享有的这些人格权究竟有哪些权利内容,怎样行使好自己的人格权。
从人格权保护的措施上看,民法总则仅仅规定了一般规则,还需要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使人民享有的人格权能够得到落实,使人民在人格尊严、人格地位以及具体人格权方面,得到人格权所体现的实实在在的实惠。
很多国家通过立法的修改或者司法判例完善了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的具体类型不断丰富,新的人格权类型不断加入到人格权大家庭,特别是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时至今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节、成章甚至成编
。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民法典分则将对该章中列举的各种民事权利进行规定和细化,物权、债权、婚姻(亲权和亲属权)、继承权都将有独立的编来进行细化,股权将有专门的公司法、证券法加以规定。
但如果被该章列为最重要的人格权没有独立的编来加以规定和细化,就是不合理的。人格权不仅应当独立成编,而且,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对各种将要在分编中予以细化规定的主要民事权利的排列顺序,人格权应当作为总则编之后的第一编。
参考资料来源: ——人格尊严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护人格权 彰显现代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