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务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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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规定
1、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2、因此,如上所述,用工单位不应连带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应主要承担派遣工人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用工单位不应承担有关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生产经营过程以处产生的责任。
3、法律主观: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工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被使用人在职务活动中发生了侵权行为,该项责任即由用人者承担,并不考虑用人者的过错。用人者责任以用人者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即用人者与被使用人的关系。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提供劳务者受到侵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个人提供劳务受到侵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
4、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在劳务关系当中,提供劳务者致使他人损害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接受劳务者无论是否对于提供劳务者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均应担责。
5、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在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分歧:有学者主张,雇主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以公平责任为补充。也有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