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保护以及软件保护扩展sgx开启还是关闭
软件保护软件保护扩展sgx开启还是关闭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软件保护软件保护扩展sgx开启还是关闭,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按照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软件著作权保护多久
软件著作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开发的软件,保护期为最后自然人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年限不受限制的: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年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如果软件的著作权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的保护年限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软件著作权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之前进入公有领域: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五十年。且一般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以上主要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发展,以及主要几种方法。但目前我国的软件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仍然与国外同类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两个方面问题上比较突出:一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法制意识比较薄弱;二是知识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尚未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之中。调查显示,2008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达7572亿元,市场规模巨大,然而和国际先进技术产品相比,我国软件行业发展还处于较为落后状态。要想提高软件产品国际竞争力,需要加大投入研发核心软件技术产品,同时还要利用相关法律为其软件研发、生产保驾护航显得尤为重要,软件企业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是当务之急。1、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了解国内外有关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加强自身保护意识,企业要清醒地意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带来得的相关权利与利益,同时明确私自使用和仿造他人产品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世界各国各地区有关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的了解相关国家与地区的法规,积极主动的规避法律侵权风险以及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有条件的软件企业还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及时为软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软件企业应对软件法律纠纷。2、对研发成功的新软件及时依法登记软件企业一旦研发出具有新的功能的软件,应及时向国家软件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从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同时,向软件登记部门登记后所获得的证书,也能成为日后发生软件侵权纠纷处理时的有效证据。3、为软件产品通过其外包装注册商标软件企业可以对新研发的软件产品注册商标,例如在软件外包装上或介质上标识和申明该商标,以防止其他企业仿冒本企业的软件产品。这样也可以为自身软件产品增加一道安全保障。4、企业与员工签订保护软件商业秘密协议软件企业须建立健全防范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体制,并完善掌握企业软件产品商业秘密的相关员工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某些企业为了在商业竞争中取胜,往往采用非法手段盗窃、利诱收买、胁迫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挖走竞争对手企业掌控软件核心技术人才。对此,软件企业应通过员工管理和保密制度加以防范。其一,可以利用劳动用工合同制防止掌握软件关键技术员工以及在管理、营销等重要岗位上的员工随意“跳槽”而可能带来的软件商业秘密的泄密,软件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签订最低工作年限、竞业限制、保密事项等法律条款来约束与防范员工随意“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并在本企业员工泄露本企业软件等商业秘密时,便于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软件企业应制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严格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与掌握软件核心技术的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采取周密的防止泄密的措施。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复杂情况,软件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如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形成和软件开发各个环节情况的记录备案制度,对工作日志等文档要严格管理,不得丢失,对已经开发完成的软件技术,由专人管理,及时封存备案。5、依靠软件企业行业协会,应对软件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纠纷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更是市场不可缺少的运作机制,行业协会可以在WTO规则下对本行业企业进行政府所不能的公开保护。比如,美国杏仁行销全球,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与加利福尼亚杏仁协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2003年,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限,消息一经传出,中国棉花协会立即有所反应,以行业协会的身份表示强烈反对。美国方面十分重视,立即派特使前来交涉,这是政府在WTO机制下所不能做的。再如,中国温州产的打火机上世纪九十年代,畅销整个欧洲,占据了欧洲百分之八十的市场份额,其后遭到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联合相关打火机企业发挥群体优势和作用积极应对,终于赢得欧盟反倾销诉讼的胜利。软件企业应积极加入地方软件行业协会,在地方软件行业协会的引导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内外软件市场运作中一旦遇到了麻烦,可以寻求行业协会出面应对法律纠纷,面对法律纠纷,避免单打独斗。6、依据软件产品的特点,采取与硬件捆绑销售模式软件企业根据软件自身的特点,摸索适合软件特点的营销模式,例如软件企业可以将自己研发的软件与硬件生产商或经销商的硬件产品捆绑在一起进行广告宣传和捆绑销售。既节约了广告宣传成本,又免去了增设营销人员。软件企业也可以采取“先予后擒”的销售方式获利,比如在新开发的软件刚开始投放市场时,价格可以定得低一点,以利于占领市场份额,一旦建立起牢固的市场基础,就可以采取软件的更新换代或技术升级等方式获利。微软公司的Office在中国有了牢固的市场基础后,制订了较高的产品价格就是一例。7、软件企业的国内外预警机制软件企业的应急和预警机制,是指企业对突发的利争端的快速反应和对将要发生的软件争端的预告制度。软件企业建立应急和预警机制是制定软件战略的需要,是软件产生、利用和保护的需要,也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应对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软件企业建立软件应急和预警机制可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以应对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软件企业在软件技术领域里对我国企业的挑战,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避免软件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规避软件侵权行为,保护好自主开发的软件合法权益。企业软件应急和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了解竞争对手在做什么,从软件相关数据库中检索竞争对手软件技术发展信息,包括软件登记情况、企业出版物、项目发布、招投标、广告等。第二,对自主研发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产生、利用和保护的措施,特别是对软件自主知识产权权受到侵害时的反应,通过实施防御与进攻策略,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第三,当企业被控侵犯他人的软件知识产权时,企业应认真应对,指派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制作是否侵权的技术判定报告,合理利用司法或者行政规则进行反诉或者利用交叉许可与原告商谈合作意向,以及启动快速反应程序,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第四,发布近期有可能被诉侵权的警示,在研究竞争对手的情况后,在竞争对手将要提出软件侵权诉讼之前,向企业决策层提前发布警告,当企业被起诉时,作为被告对策方案的制订,或者进行反诉,作为原告对策方案的制订,包括警告的时间,选择行政还是司法途径、请求处理或起诉的时间、诉前证据保全、边境措施等。8、跟踪国内外软件发展趋势实时调整研发计划方案软件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内外同行或竞争对手在软件开发方面的实力、已经开发的软件产品功能、作用、销售情况、市场所占份额、软件研发的新动向等,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和研发计划。比如得知研发实力很强的同行对手已经领先开发某一应用软件,而自身的实力难以与其争夺市场,那么还是及早改弦易辙,另辟蹊径,比如国外一些大软件厂商凭借其雄厚的财力和丰富的人力资源占据了某些高端软件市场,国内一些开发实力较弱的软件企业可以采取灵活机动的经营策略,抢占某些软件的低端市场。软件安价值越高,越要注意保护劳动成果,注重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阅读上述材料,相信你对软件保护有了新的认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三)SSO原则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著作权是中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一般体现在文学创作以及技术发明上,随着计算机软件的诞生,著作权也被相应沿用,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加以侵占,一旦被发现,法律必将严惩不贷,从另一方面来说,著作者也应好好保护好自己的作品,毕竟创意这种东西无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