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用微信人身攻击是什么罪?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6-15 08:48:06398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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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用微信人身攻击是什么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一、一般用微信人身攻击是什么罪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1、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2、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如果情节严重是会构成诽谤罪的二、网络上人身攻击犯法吗网络上人身攻击犯法,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要素:(1)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2)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综合上面所说的,利用微信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是会让他人受到伤害,对于造成的情节比较严重的,是可以按侮辱罪来进行处理,所以,对于他人的人格是不能随便的进行侮辱,不然是会为此付出该有的代价,其目的性也是为了保障到他人的权益。

相关内容: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行为说轻点就是要传,说重点则构成犯罪,诽谤可以通过网络形式传播,本文整理了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详情请看下文。

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以上就是优律师整理的内容优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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